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办法公示
全国范围内各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组织单位、主管部门:
由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及认定委员会起草的《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办法》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正式发送至各有关单位,望周知。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国各领域重大奖励的管理工作,打造具有先进性、引领性、示范性的奖励评选活动,对各领域内的卓越成就进行鼓励,根据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的评选认定活动接受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监督,由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及认定委员会具体执行。
第三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及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相关行业领域权威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委员若干。委员会所有评选、认定工作均严格依照评选认定标准进行,秉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的评选及认定工作从2016年开始,每一个参与评选的奖励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标准方可被评为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
第五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在评选认定过程中,根据奖励的覆盖范围设置三个规模分类:国家级、区域国际级、国际级。对于各分类项下符合条件的奖励,委员会将根据奖项设置、获奖人数、奖项权威性、影响力以及推动相关领域发展进步的程度进行综合打分,并按照打分排名进行百分比区间划分。档位变化区间为5%,其中最高档位为95%—100%(即表示该奖项综合得分高于95%的其他奖励),最低档位为75%—80%,各档位的评估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级、★★★★级、★★★级、★★级、★级,百分比排名低于75%者不予入选。
第六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标准:
1、举办方资质要求: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家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5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个别专业性极强、具有极高成长性的的社会组织,条件可放宽至3A级;国家级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相关行业中具备全国性领导能力;中央直属企业或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世界500强企业,需要经过评定,具备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资格。
2、奖励对象:在各领域学术研究,技术、模式、方法、理论创新,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文化、艺术、思想普及等多个方面取得卓越成就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其创造的成果在该相关领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里程碑式作用。
3、奖励评选周期:在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授奖活动,奖励周期间隔最长不超过两年。
4、奖励规格:评奖范围属于全国性或区域国际性、国际性,且在奖项设置、获奖人数等方面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在国内甚至国际上具有巨大影响力和极高权威性,受到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组织、机构、专家、学者和广大从业者一致认可。
5、奖励作用:评奖活动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提升了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攻坚克难的信心,挖掘出相关行业的顶尖人才、组织或成果,为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整体上提升了中国各领域的综合实力和世界影响力。
第七条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流程
(一)申请参与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认定的奖励活动须由奖项举办机构在委员会进行备案。
(二)通过备案的奖励举办机构,填报《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三)委员会对申报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的举办机构填写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可进行补充、修改,则通知相关机构进行补充修改;如在硬性条件上不符合评选标准,如举办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不够、奖励活动次数开展不足等,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评选认定标准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如无异议,则予以公示。
(五)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结果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后,奖励活动主办方均可重新提交参评申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评选的材料和相关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及以上级重大奖励评选及认定委员会
2016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