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禁止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餐馆,并处100000元以下罚款

2020-08-12 11:07   来源: 互联网

8月10日,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和正式颁布实施。江苏全面禁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和繁殖陆生野生动物,修改后的保护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订罚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杀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区域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吊销狩猎证,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狩猎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狩猎材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狩猎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狩猎材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特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撤销专用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买卖、买卖、使用、运输、邮寄、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未经相应合法来源证明,没收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至少两倍但不超过该物品价值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吊销批准文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超过核定限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三十款规定,未经检疫证书销售、运输、邮寄、携带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 不管是谁,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第一款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食品省把重点放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上, 三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买卖违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的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并处一百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50000元;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物价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供利用被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成的食品的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行为人是为了吃、生产、贩卖食物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iiihyt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华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