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江西信用建设法制化水平

2020-08-10 09:48   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江西省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监管机制,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建立"银行"平台,帮助优化经营环境,建设"江西信用",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总是接近信用信息的关键类别


随着信息社会、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地位、价值和功能越来越突出。与数据打交道,利用数据决策,利用数据管理,利用数据创新,已成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新途径。信用信息作为对主体信用或诚信的理解的表达,是可以用来识别主体信用或诚信的客观数据和数据,是社会信用规律的客体。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水平,就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核心操作范畴,使信用信息成为法律和立法技术中"诚信价值-诚信原则-诚信规则"的逻辑连接点,使诚信进一步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诚信规则。


一方面,通过信用信息这一范畴,将信用(包括诚信和失信)与道德、违法、纪律、职业规范和不文明区分开来。信用信息是用来识别主体信用或诚信的客观数据和数据,包括主体的可信信息和主体的违约信息。因此,信用信息反映了与"诚信"相关的信息进入法律领域,虽然与道德、违法、违纪、职业规范、不文明等存在交叉重叠,但不能等同于一般道德信息、非法信息和不文明信息。


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范畴构成了社会信用法制化各个领域和环节的要素和逻辑联系,信用信息存在并贯穿于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全过程,在各个环节中,信用信息是构成信用信息的收集、收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估、惩罚、保护、激励和其他应用的逻辑纽带,这在社会信用立法中应该得到很好的考虑和联系。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于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我们不仅要高度重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还要完善守法守信、违法乱纪的机制,使人们不敢背信弃义,不能背信弃义。"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水平,必须依法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激励和不诚实惩罚的引导和威慑作用,赞美诚信,惩罚背信弃义,让人不敢破坏信任,不能破坏信任,不想破坏信任。


科学立法要完善数据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失信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建设; 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开信用评价制度我们要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措施公开机制; 探索制定失信惩戒专门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突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

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水平,一方面要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流通和合理利用,实现社会信用治理,增强社会互信,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另一方面,要强调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信用主体权益的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收集、收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罚、保护、激励等全过程。


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和区分,适用不同的披露、利用和保护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级别和安全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收集、共享和使用的全过程的安全,突出公共部门的保密义务,严格保护社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遵循信用处罚的谦抑原则,从法治的法律性质、相关性、相称性和程序性控制,特别是共同处罚;立法应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信息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和诉讼复审权。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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